《厦门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
修改说明
国家民政部颁发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是社会团体制定和修改章程的依据及规范社会团体行为的依据。
在本会1992年12月20日第一届会员大会通过的协会章程的基础上,结合九年来协会的发展和工作的实践,本协会对原有章程作了适当的修改和调整并于2002年1月18日在第五届第五次理事会上讨论通过。
嗣后,本章程(修改稿)于2002年2月25日经第五届临时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分别呈送厦门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和厦门市民政局审查。
2002年4月4日厦门市民政局以厦民社[2002]8号文件,下达了“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厦门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修改章程的审查意见”。
2002年5月10日本协会召开第五届第六次常务理事会,决定认真贯彻市台办和市民政局的批复意见,并形成了厦台协[2002]006号文件《关于本会章程再修改提请审查的报告》。
2002年6月10日本协会以厦台协[2002]第11号文件,再次向市台办和市民政局呈送了《根据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厦门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修改章程的审查意见〉对章程(修改送审稿)再行修改并说明的报告》,对章程的第22条修改内容做了说明,请市台办和市民政局再做审查。
2002年7月1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以厦府台[2002]304号文件下达了《关于对厦门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修改协会章程事的再批复》。
本协会根据市台办再批复的要求,将章程的第22条重新进行了规范。
至此,本章程的第14条、第22条和第38条均已按第五届第六次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和市台办、市民政局的批复意见,规范于《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之内。
2002年10月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经审查同意将章程(修改稿)报市民政局核准。
2002年10月11日厦门市民政局核准了厦门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修改稿)。
四年来,协会在许多方面都有较大的变化与进步,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新的会务情况,有必要进行修订。协会第七届第七次常务理事会、第七届第六次理事会决议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其间,协会正式行文报告市台办、市社团办征求意见。2006年11月30日本协会召开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经与会人员审议并通过章程修改草案。
厦门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中第十八条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精神,特成立厦门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为:TAIWANESE CHAMBER OF COMMERCE XIAMEN。
第二条:协会是在厦门市的台商投资企业(含合资、合作、独资)和台湾地区企业驻厦门代表机构及分支机构(以下均简称为台资企业)参加的,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依法登记的民间社会团体。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密切在厦台资企业之间的联系和交往,共商发展;推动两岸经济交流和优势互补;促进在厦台资企业相互间的了解和合作以及业务的拓展;增进在厦台资企业与当地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帮助在厦台资企业掌握当地的政策法规;组织发动在厦台资企业参与地方的公益事业;配合当地主管部门的各项管理和服务;维护台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厦门的繁荣发展和祖国的和平统一,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协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厦门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其它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同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厦门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的保护。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为福建省厦门市仙岳路860号厦门台商会馆12楼。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国家对外开放,吸引外资的政策、法律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帮助在厦台资企业了解大陆有关政策、法规和信息。
(二)提供在厦台资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推动企业间的交流和合作,谋求共同发展。
(三)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在厦台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把台资企业在企业筹办、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困扰和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情况以及他们反映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地反映给政府有关部门,并将受理部门的处理结果反馈给台资企业。
(四)加强台资企业与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为改善当地投资环境和经营条件献计献策,强化厦门整体竞争力。
(五)协助来厦投资的台资企业或增资扩产的台资企业寻找合作伙伴,借助协会已建立的沟通网络代为办理相关事宜。并协助台资企业培训员工,提高从业员工的职业素质。
(六)为在厦台资企业和前来投资的台资企业、外商提供咨询服务,促进当地的招商引资工作。
(七)积极组织台资企业参加协会与政府部门共同举办的座谈、讲座等活动,帮助台资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及时地了解大陆的有关政策,向台资企业传播经济、贸易、法律、法规等方面的资讯并提供咨询和服务,使台资企业迅速与国际经贸活动接轨。
(八)协会发起台资企业参加各种社会活动,组织台资企业进行工商考察、行业交流、参观访问、休闲旅游、联谊交友以及举办对身心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及其它活动。
(九)协会定期出版内部资料,及时系统地介绍厦门市的投资环境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转载台湾方面对台资企业到大陆投资的有关政策和动态,以及台湾地区各行业的投资走向。内部资料还将不定期向会员报告协会的会务情况及会费缴纳、乐捐等情况。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会员的种类和条件:
凡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在厦台商投资企业(含合资、合作、独资)、台湾地区企业驻厦门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并承认本会章程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会员。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的书面申请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提交在厦门工商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经会长签署后发给厦门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的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发起或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有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力;
(四)要求协会协助解决在生产经营中所遇到的实际困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获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及福利待遇;
(六)有退会的自由;
(七)对于积极配合政府招商引资;促进海峡两岸友好往来;推动两岸经济合作以及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贡献较大、成绩突出的会员,由本会向市、区人民政府建议给予表彰。
第十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协会发起和组织的各种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如期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提供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六)宣传本会的宗旨,争取和介绍其他在厦台商投资企业加入本会;
(七)遵守政府的法律、法令、法规和社会道德;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以上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因其它重大过失足以损害本协会声誉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除名的票数超过二分之一以上时即予以除名,丧失会员资格。
会员被除名取消资格后,协会有权收回其会员证并记录在案向有关方面通报。
会员被取消资格后(含自动退会)须至少经过一年方可重新申请入会。重新申请入会除仍须依申请程序办理外,还应补缴一年的年费方可重新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的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二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多不超过一年。于任期届满前,换届选举后,在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就职交接前之会务运作职能仍属于交接前一届理事会职权。
第十六条:协会下设投诉、康乐、文教、涉外联谊、会员发展、公益、财务、审计、妇女等功能委员会,各功能委员会的主委由副会长兼任,由会长统一领导。
各功能委员会的主委和副主委有权对协会秘书处的工作人员进行德、能、勤、绩方面的考核,并向秘书长提出升迁、降职或辞退的建议。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理事的产生办法:
1、名额分配:依各行政区域会员的总数和会员发展的趋势以及行业的配置采用定额分配方式,低于定额的行政区域给予保留名额。
2、产生办法:采用会员自主报名和协会推荐两种方式产生理事候选人。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会员代表可根据候选人在协会工作中的德、能、勤、绩和社会知名度,选出理事。
3、协会充分尊重会员在选举理事时的民主权力,但也有义务向会员说明协会推荐的理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供会员在选举中参考。
(二)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聘请及解聘名誉会长、顾问和荣誉会长。
根据工作需要和社会知名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请若干名厦门市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和积极支持帮助台资企业解决困难的有关方面负责人为协会的名誉会长或顾问,协会卸任会长为当然荣誉会长。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审议通过协会的各项管理制度。
10、经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理事(含委托出席)通过决议,可提请会长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十天前通告各会员。
11、修订、解释本会的章程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含委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二)项第1、3、4、5、6、7、8、9、10、11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含委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在特殊情况下,可由会长会议决定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含专职)的产生办法:
在常务理事中选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其中一名为专职副秘书长)。经出席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有权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上被罢免后,自动失去常务理事资格。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为二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含专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政府法律法令;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含专职)的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含专职)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时,须经理事会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协会。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代表人,本协会的会长及常务副会长不得兼任友会的同等级的职务。
第二十五条:会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研讨协会的大政方针,加强与市领导的直接沟通和考核协会秘书处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提名协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含专职)的人选,经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五)会长是协会的当然发言人,也可任命常务副会长或其他副会长担任对外发言人的工作。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当会长不能正常履行职权时,由常务副会长或指定的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六)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含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秘书长协调各联络处、功能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招聘办事机构(秘书处)的专职工作人员经会长同意后正式聘用;
(四)专职副秘书长常驻协会,配合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具体工作。
(五)秘书长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协会聘用若干名工作人员完成协会秘书处的各项日常工作。编制内所聘用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会同各功能委员会的主委采用公开招聘的方式择优招募,经会长核准后正式录用,其工作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根据其专长予以安排。
第五章 资 产 管 理、使 用 原 则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每年度缴纳一次的会费;
(二)会员的资助或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其它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投资厦门市台商会馆的租金收入;
(六)其他。
第三十条:经费开支: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经费的支出包括:
(一)本协会活动开支;
(二)协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应由协会缴纳的社保部分;
(三)本协会所需的办公设施及用品的支出;
(四)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开支的项目。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算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方可实施,每年年终结算后经理事会审核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劳动法》和厦门市颁布的相关劳动法规执行。
第三十七条:协会组织投资、兴建并入股厦门台商会馆,作为厦门台商会馆股东及会馆土地使用人,协会会长兼任会馆副董事长,协会财务主委与审计主委兼任会馆监事。
第六章 章 程 的 修 改 程 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三分之二的理事提出修改意见后,在召开理事会时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修改稿经2006年11月30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单位核准后,由会长公布实施。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