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调整2001年度加工入贸易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率
海关总署在2001年1月12日发出的通知(署税[2001]33号)中称,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补税徵收缓税利息问题的通知》(署税[1999]452号)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总署每年年初调整一次缓税利息利率。2001年加工贸易内销补税徵收缓税利息的利率为:年息0.99‰,月息0.825‰ ,日息0.0271‰。
该利率仅适用于加工贸易内销补税,其他缓税利息的计徵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如何办理退税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关税条例》及(83)署财字388号文件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若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交退税申请。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在什么情况下,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提交退税申请?
答:下列情况,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提交退税申请:
1、进出口货物因海关误徵,多纳税款者;
2、进出口货物照章徵税后,经海关审核认可者;
3、巳税放行的出口货物,因故未能出口,申报海关,经海关查验属实者;
4、特定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事前未办理减免手续,或未提供已办的减免税证明,海关予以徵税后,经海关审核属实者;
5、进出口货物照章徵税后,特准退税者。
二、申请办理退税的期限是什么?
答案:申请特定减免税进出口货物的退税的,须在货物进出口后3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否则,逾期海关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