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资项目的立项初审
投资者(或受委托人)可向厦门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或各区、开发区的授权审批机关提出投资意向,并填写立项申请审核意见表交审批机关初审,同时办理企业名称登记。项目审核获准后即可交完整的申报成立外商投资企业文件报审批机关。
二.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审批机关接到投资者完整的申报材料,七个工作日内正式行文批准成立公司。投资者接到批准文件后,应于三十天内向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如申请用地自建厂房,应向市规划局提交设计方案,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并向土地局办理政府用地批文、用地红线图和用地许可证等手续;待施工图完成后即向市建委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组织施工,工程验收交付使用后即可向土地局办理土地使用证。
三. 申报设立企业应提交的文件
申报设立企业应提交的文件(一式三份):
1. 以中方名义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独资企业免提交);
2. 投资申请表(独资企业专用);
3.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4.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名单;
6. 设立外设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或其它开业证明的复印件;以个人名义投资的需出具个人身份证明影印件;
7. 投资者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8.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租赁(或购买)合同,或与市土地局或县区土地管理部门签定的
用地合同;
9. 外商投资企业自用的主要进口机械设备、办公用品及交通工具清单(含品名、型号、数量、单价、总值);
10. 审批部门认为必要的其它补充文件。
四. 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报程序:
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境外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境外企业设立已满两年以上;境外企业申请设立代表处前一年度的净资产不低于50万美元;在本市有固定办公场所;能够在本市长期工作的人员。
申报程序
厦门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初审通过后,方能正式办理租赁办公场所,聘用境内员工等手续,并持复审资料申请设立代表处。申请者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初审资料(一份)
1) 由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加盖公章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表"(原件);
2) 由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加盖公章的委任首席代表的授权书(原件)。首席代表一般由外
方从境外委派,聘请国内人员须向对外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3) 由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有效的合法开业证书(副本);
4) 由与企业有业务往来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前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原件,译中文);
5) 由与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书(原件、译中文);
2. 复审资料
1) 初审所需的全部资料;
2) 提供常驻代表机构疫立的地址证明;
3) 提供厦门市对外服务部门出具的聘用境内员工的手续
五.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程序
1. 企业名称登记
申请者可提出1-3个可体现主营业务的投资名称向工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表。
2) 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或身份证明。
3) 属限制性及其他需报批立项的项目,应提交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及其批准文件。登记机关
自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4) 涉及国家规定需专项审批的项目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 企业注册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审批机关批准后一个月内到市工商局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申请登记表;
(二) 项目建议书及批文;
(三) 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四) 投资者所在国出具的开业证明(个人投资者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五) 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原件;
(六) 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其签字备案、董事会成员及其身份证或护照(中方人员还应提交人事证明和个人简历);
(七) 住所和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八)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表;
(九)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有关文件;
(十) 投资者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注册登记费:
注册资本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下的收取千分之零点八;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部分收取千分之零点四;一亿人民币以上的部分免收费。
4. 海关注册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华侨投资企业)、外商代表处、中外合营企业的筹建处须向海关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或积案,方可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
六. 投资者投资形式:
投资者可以下列形式进行投资
1. 举办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 参股购买已有企业;
3. 承包或租赁企业;
4. 单项开发房地产;
5. 取得土地使用权、成片开发经营;
6. 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
7. 国家法律允许的其它形式。
七. 投资者的出资方式:
1. 以进出口外商投资企业自用之机器设备、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实物出资;
2. 汇入或携入之外汇现金出资;
3. 以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所需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
4. 源于境内的合法利润、股息、技术使用费而获得的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