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的台籍人员计征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4000元提高到每月4800元。
二、台籍人员的境外保险费是否能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1、企业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凡以支付其雇员工资、薪金的名义已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均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未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支付或负担的其中国境内工作雇员的境外保险费,原则上也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其中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3、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均不得从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台籍人员有哪些收入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1、台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台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台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为合理的部分。
4、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5、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6、台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四、港澳台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是否可在税前列支?
答:自2005年12月1日起,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港澳台个人缴付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单位的成本列支,可不计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港澳台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可从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台籍人员如何确定纳税义务?
答:上述台籍人员应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
六、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但不满一年的台籍人员如何确定纳税义务?
答:上述台籍人员应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台籍人员如何确定纳税义务?
答:对居住时间超过一年的台籍人员,按税法规定已构成中国的税收居民,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
八、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5年的台籍人员如何确定纳税义务?
答:对居住超过5年的台籍人员,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如该名台籍居民纳税人从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于纳税,并从再次居住满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五年期限。
九、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高层管理职务的台籍个人如何确定纳税义务?
答: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台籍个人,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应依照在中国的居留时间长短分别确定纳税义务。
十、在代表机构中任职、受雇的台籍个人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存在什么特殊性?
在代表机构中任职、受雇的台籍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论是由代表机构支付或负担,还是由外国企业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申报纳税。其中,凡是该代表机构属于采用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征税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代表机构中任职、受雇的台籍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论在该代表机构会计帐簿中是否有记载,均应视为由该代表机构支付或负担。
十一、台籍人员取得实物福利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简称企业),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雇员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所购房屋产权证和车辆发票均填写雇员姓名,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后,该住房、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归雇员个人所有。对于个人取得上述实物福利的收入,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的价格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考虑到个人取得上述实物价值较高,且所有权是随工作年限逐步取得的,因而,可按企业规定取得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内(高于5年的按5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十二、个人所得为外币应如何计算纳税所得?
纳税人取得的所得为美元、日元和港币的,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上述三种货币的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的所得为上述三种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应根据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同日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外币的汇价进行套算,按套算后的汇价作为折合汇率计算缴纳税款。
十三、台籍人员在厦门申报纳税应提供那些资料?
答:扣缴义务人对任职受雇台籍人员应在其入境后30日内,对承包工程、提供劳务台籍人员应在其入境后15日内,办理台籍人员的基本信息和支付收入信息登记。如果台籍人员未入境但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收入,扣缴义务人应在向台籍人员支付收入前办理台籍人员的基本信息和支付收入信息登记。除此以外,还须提供以下纸质资料:台籍人员的护照复印件、港澳台人员的往返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包括出入境记录证明资料,以上复印件必须加盖扣缴单位公章, 如无扣缴单位,则需由本人签字确认“与原件核对无误”;任职、聘用单位关于台籍人员任职聘用情况及其收入支付(或负担)情况的说明;参加社会保险的台籍人员还需报送参保信息资料,包括《厦门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申报表》、就业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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